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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租房新政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023-08-15 12:15:23 来源:羊城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松炜


(相关资料图)

记者14日从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部署和要求,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实施期限将至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二择一 

《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其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房。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为丰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的筹集渠道,《办法》在已有的筹集途径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项

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八成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实际要求,设计单间、一居室或多居室等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

为更贴合佛山公共租赁住房的现状,《办法》中将原先关于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修改为“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通过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转用政府持有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根据《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不同经济收入层次困难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档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80%水平,并可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运营单位可在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租金金额。

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优先给予保障

为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办法》增加了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作为申请人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或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对于缩短轮候等待时间,《办法》作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余一般不超过3年。

另外,《办法》扩大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特别群体范围,其中增加了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

建立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办法》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住房保障信息动态管理。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残联、新市民服务管理等部门信息平台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动态信息共享。

为提高审核效率,《办法》不仅优化申请材料要求及审核方式,而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手段减轻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的负担,提高审核效率。

《办法》还提出优化年审方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及个人实行年审,通过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对保障家庭及个人是否符合租住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书面告知承租人。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责编 | 冯小静校对 |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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